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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0执保1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某某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某某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0执保116号申请人:某某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法定代表人:丁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某,男,197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被申请人:某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被申请人: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法定代表人:贾某某。原告某某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某某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某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某某投资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62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某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等值于620万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某某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所有的湖南省衡阳市某某村办公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某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某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某某投资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620万元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某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等值于620万元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某某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湖南省衡阳市某某村办公房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唐玉林审判员  肖云伟审判员  龙伯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艳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