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5民初28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河北省大城县XXXXX大广安金属微丝厂、河北省大城县XXXXX大广安乡经济委员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北省大城县XXXXX大广安金属微丝厂,河北省大城县XXXXX大广安乡经济委员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5民初2889号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大城县XXXXX新华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9113102510951243X4。法定代表人:张明涛,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齐恩利,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广安信用社信贷员。被告河北省大城县XXXXX大广安金属微丝厂。法定代表人:田景深。被告河北省大城县XXXXX大广安乡经济委员会。法人:吉永福。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河北省大城县XXXXXX大广安金属微丝厂、河北省大城县XXXXXXX大广安乡经济委员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1元,由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李桂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