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怀鹤执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滕辉与姜宏胜、陈颂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滕辉,姜宏胜,陈颂华,姜重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鹤执字第533号申请执行人滕辉。被执行人姜宏胜。被执行人陈颂华。被执行人姜重波。本院在执行滕辉与姜宏胜、陈颂华、姜重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78号民事调解,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颂华所有的湘A×××××号宝马2996CC730Li小型轿车予以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现已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发林审 判 员  汤长青审 判 员  银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邱 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