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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6执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日立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民族中医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铜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日立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民族中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6执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日立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5号北京发展大夏1509室。法定代表人佐藤良治。被执行人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民族中医院,地址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县和平镇崔家村解放南路156号。法定代表人龙江泽该院院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246号裁决书,受理日立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民族中医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日立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民族中医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日立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的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246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世江审 判 员  黄常舒代理审判员  李其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廖美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