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民辖终7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陈水英与林泽辉、林心峰、福建兆裕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陈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水英,林泽辉,林心峰,福建兆裕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陈文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辖终7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水英,女,197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泽辉,男,199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原审被告:林心峰,男,197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原审被告:福建兆裕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新阳街道阳光路666号C栋6层03单元。法定代表人:陈文英,执行董事。原审被告:陈文英,女,198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上诉人陈水英因与被上诉人林泽辉、原审被告林心峰、福建兆裕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陈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5)晋民初字第512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陈水英上诉称,被上诉人户籍地虽然位于福州市晋安区,但被上诉人并未在该地实际居住,其长期在平潭县生活,应由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陈水英据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平潭县人民法院管辖,依法裁定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用。被上诉人林泽辉、原审被告林心峰、福建兆裕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陈文英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林泽辉的一审起诉状及相关起诉证据表明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上诉人陈水英虽主张被上诉人林泽辉经常居住地位于平潭县,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被上诉人林泽辉作为原审原告,可以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被上诉人林泽辉起诉要求上诉人陈水英、原审被告林心峰、福建兆裕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陈文英返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因本案各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未作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上诉人林泽辉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为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即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陈水英的上诉主张没有依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霞审 判 员 缪 羽代理审判员 魏 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建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