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6民初83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原告赵贤诉被告陈晓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贤,陈晓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6民初8362号原告赵贤。被告陈晓兰。原告赵贤诉被告陈晓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被告双方自行解决完毕,原告赵贤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50元,由原告赵贤承担。审判员 杜 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欣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