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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6民初83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原告赵贤诉被告陈晓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贤,陈晓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6民初8362号原告赵贤。被告陈晓兰。原告赵贤诉被告陈晓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被告双方自行解决完毕,原告赵贤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50元,由原告赵贤承担。审判员 杜 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欣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