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1民初23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杨某与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1民初2322号原告:杨某,女,1988年7月7日生,汉族。被告:白某,男,1988年8月14日生,汉族。原告杨某与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杨某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颜世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鹏飞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