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刑初3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李义明李某1、李作臣李某2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义明李某,李作臣李某,王广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03刑初310号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义明李某1,男,197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菏泽市人,小学毕业,无业,住山东省菏泽市曹县。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12日被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1年6月2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30日被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4日被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8日被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6年5月1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6年6月1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逮捕。被告人李作臣李某2,男,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菏泽市人,初中毕业,无业,住山东省菏泽市曹县。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2月12日被山东省菏泽市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2000元。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6年5月1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6年6月1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逮捕。辩护人张萌,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广运王某6,男,1953年8月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菏泽市人,小学毕业,市场交易员,住山东省菏泽市曹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16年5月1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16年6月1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逮捕。辩护人徐长久,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王菲,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6)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义明李某1、李作臣李某2、王广运王某6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伟华、秦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义明李某1、被告人李作臣李某2及其辩护人张萌、被告人王广运王某6及其辩护人徐长久、王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至5月份,被告人李义明李某1、李作臣李某2预谋后先后溜到商丘市睢阳区万和家园小区、电厂家属院等地多次实施盗窃,共盗得电动自行车14辆,共计价值14716元左右,车辆全部被销售,得赃款8600元。李义明李某1得款7100元,李作臣李某2得款1500元,其中部分赃车销售给被告人王广运王某6、沈其伦沈某(另案处理),被告人王广运王某6、沈其伦沈某明知是偷盗的电动车而予以收购并再次销售从中获利。其中:2016年4月11日,被告人李义明李某1、李作臣李某2到商丘市睢阳区华夏路与雪苑路交叉口东100米路北的万和家园小区内将被害人温某的黑色带有红花的电动自行车(价值1500元)、刘某1的黄色新日牌电动自行车(���值450元)、刘某2的黑白相间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价值1656元)盗走。2016年5月1日,被告人李义明李某1、李作臣李某2到商丘市梁园区胜利路与凯旋路交叉口西50米路北电厂家属院内,将被害人尹某的绿色千狮牌电动自行车(价值800元)盗走。2016年5月4日,被告人李义明李某1、李作臣李某2到商丘市睢阳区南京路与紫荆路交叉口南200米路东的啤酒厂家属院内,将被害人王某2的红色捷马牌电动自行车(价值800元)盗走。2016年5月5日,被告人李义明李某1、李作臣李某2到商丘市梁园区民主路与哈森路交叉口西南角的民生馨苑小区内,将被害人史某的米白黑色相间的电动自行车(价值1000元)盗走。2016年5月9日,被告人李义明李某1、李作臣李某2到商丘市梁园区神火大道与团结路交叉口南50米路西的工行新苑小区内,将被害人叶某的��色赛诺牌电动自行车(价值900元)、王某4的咖啡色比德文牌电动自行车(价值1200元)盗走。后将两辆车以每辆600元钱的价格卖给了被告人王广运王某6,被告人王广运王某6在山东曹县电动车二手交易市场以1500元钱的价格将两车销售。2016年5月11日,被告人李义明李某1、李作臣李某2到商丘市梁园区新兴路公路局家属院内,将被害人张某能的蓝色小鸟牌电动自行车(价值1000元),吕梅吕某的白色与咖啡色相间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价值600元)盗走。后将两辆车以每辆600元钱的价格卖给了被告人沈其伦沈某。被告人沈其伦沈某在山东曹县电动车二手交易市场以1330元的价格将两车销售。2016年5月12日,被告人李义明李某1、李作臣李某2到商丘市睢阳区北海路与中州路交叉口西50米路北的奥林匹克花园小区内,将被害人王某3的黑色爱玛牌电动自行车(价���800元)、王某5的米黄色爱玛牌电动自行车(价值600元)盗走。后将两车以每辆600元钱的价格卖给了被告人沈其伦沈某。被告人沈其伦沈某在山东曹县电动车二手交易市场以1500元的价格将两车销售。2016年5月13日,被告人李义明李某1、李作臣李某2到商丘市睢阳区中州路与珠江路交叉口东50米路北的合乐小区内,将被害人郭某的白色雅迪牌电动自行车(价值1540元),苏某的棕色爱玛牌电动自行车(价值1870元)盗走。后将两车以每辆600元钱的价格卖给了被告人王广运王某6。被告人王广运王某6对两车进行了改装。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将车追回返还给被害人。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以下证据: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前科证明、扣押决定书、发还物品、文件清单、通话记录等;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温某、刘某1、刘某2、尹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王某1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义明李某1、李作臣李某2、王广运王某6的供述;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7、辨认说明、辨认笔录、辨认照片;8、搜查笔录。认为被告人李义明李某1、李作臣李某2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广运王某6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李义明李某1系累犯。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义明李某1、李作臣李某2、王广运王某6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人李作臣李某2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作臣李某2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较轻,在犯罪过程中起辅助、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被告人王广运王某6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广运王某6当庭认罪态度好,其家人已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且积极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被告人。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至5月份,被告人李义明李某1、李作臣李某2预谋后先后溜到商丘市睢阳区万和家园小区、电厂家属院等地多次实施盗窃,共盗得电动自行车14辆,共计价值14716元左右,车辆全部被销售,得赃款8600元。李义明李某1得款7100元,李作臣李某2得款1500元,其中部分赃车销售给被告人王广运王某6、沈其伦沈某(另案处理),被告人王广运王某6、沈其伦沈某明知是偷盗的电动车而予以收购并再次销售从中获利。其中:2016年4月11日,被告人李义明李某1、李作臣李某2到商丘市睢阳区华夏路与雪苑路交叉口东100米路北的万和家园小区内将���害人温某的黑色带有红花的电动自行车(价值1500元)、刘某1的黄色新日牌电动自行车(价值450元)、刘某2的黑白相间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价值1656元)盗走。2016年5月1日,被告人李义明李某1、李作臣李某2到商丘市梁园区胜利路与凯旋路交叉口西50米路北电厂家属院内,将被害人尹某的绿色千狮牌电动自行车(价值800元)盗走。2016年5月4日,被告人李义明李某1、李作臣李某2到商丘市睢阳区南京路与紫荆路交叉口南200米路东的啤酒厂家属院内,将被害人王某2的红色捷马牌电动自行车(价值800元)盗走。2016年5月5日,被告人李义明李某1、李作臣李某2到商丘市梁园区民主路与哈森路交叉口西南角的民生馨苑小区内,将被害人史某的米白黑色相间的电动自行车(价值1000元)盗走。2016年5月9日,被告人李义明李某1、李作臣李某2到商丘市梁园区神火大道与团结路交叉口南50米路西的工行新苑小区内,将被害人叶某的黄色赛诺牌电动自行车(价值900元)、王某4的咖啡色比德文牌电动自行车(价值1200元)盗走。后将两辆车以每辆600元钱的价格卖给了被告人王广运王某6,被告人王广运王某6在山东曹县电动车二手交易市场以1500元钱的价格将两车销售。2016年5月11日,被告人李义明李某1、李作臣李某2到商丘市梁园区新兴路公路局家属院内,将被害人张某能的蓝色小鸟牌电动自行车(价值1000元),吕梅吕某的白色与咖啡色相间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价值600元)盗走。后将两辆车以每辆600元钱的价格卖给了被告人沈其伦沈某。被告人沈其伦沈某在山东曹县电动车二手交易市场以1330元的价格将两车销售。2016年5月12日,被告人李义明李某1、李作臣李某2到商丘市睢阳区北海路与中��路交叉口西50米路北的奥林匹克花园小区内,将被害人王某3的黑色爱玛牌电动自行车(价值800元)、王某5的米黄色爱玛牌电动自行车(价值600元)盗走。后将两车以每辆600元钱的价格卖给了被告人沈其伦沈某。被告人沈其伦沈某在山东曹县电动车二手交易市场以1500元的价格将两车销售。2016年5月13日,被告人李义明李某1、李作臣李某2到商丘市睢阳区中州路与珠江路交叉口东50米路北的合乐小区内,将被害人郭某的白色雅迪牌电动自行车(价值1540元),苏某的棕色爱玛牌电动自行车(价值1870元)盗走。后将两车以每辆600元钱的价格卖给了被告人王广运王某6。被告人王广运王某6对两车进行了改装。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将车追回返还给被害人。另查明,被告人王广运王某6的家人将被告人王广运王某6收购的黄色赛诺牌电动自行车(价值900元)和咖���色比德文电动自行车(价值1200元)已退赔给被害人叶某和王某4。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李义明李某1出生于1972年6月13日;被告人李作臣李某2出生于1970年4月20日;被告人王广运王某6出生于1953年8月4日。(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李义明李某1、李作臣李某2、王广运王某6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抓获归案。(3)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李义明李某1为累犯、李作臣李某2为惯犯。(4)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王广运王某6无前科。(5)扣押决定书、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被告人李义明李某1、李作臣李某2实施盗窃时所使用的作案工具液压钳、扳子、T字型锥子、一汽森雅汽车(豫N×××××)被依法扣押。被告人王广运王某6收购的被盗的白色的雅迪牌电动自行车、棕色的小鸟牌电动自行车已被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6)通话记录证实,证实被告人李作臣李某2使用的电话133××××5982自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与李义明李某1、沈其伦沈某、王广运王某6的联系情况。(7)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情况说明证实,经商丘市睢阳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李义明李某1、李作臣李某2在合乐小区盗窃的白色雅迪电动自行车价值1540元;在颐和家园小区盗窃的棕色爱玛牌电动自行车价值1870元。李义明李某1、李作臣李某2盗窃15辆电动自行车,共价值:14716元左右,获利8600元,其中李义明李某1获利7100元,李作臣李某2获利1500元。王广运王某6收购赃车7辆,共价值9010元左右(实际为8810元);沈其伦沈某收购赃车8辆(其中一辆没查询到报案人以及报案记录),共价值5050元左右(实际为5906元)。(8)被害人刘某2提供的购车用户档案、被害人王某4提供的购车销售登记单、被害人王某3母亲刘敏刘某3提供的购车保修卡、被害人温某提供的购车出库单、被害人叶某提供的购车销售登记单证实,被害人刘某2、王某4、王某3、温某、叶某购车的购车时间、车辆型号、颜色、价格等基本信息。(9)领条,证实被告人王广运王某6收购的被盗的被害人叶某的黄色赛诺牌电动自行车(价值900元)和王某4的咖啡色比德文牌电动自行车(价值1200元)已退赔给被害人。2、被害人的陈述(1)被害人温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4月10日晚,我停放在商丘市北海路与华夏路交叉口的万和家园小区的电动车被盗。该电动车是2016年4月9日在商丘市凯旋路和文化路交叉口北侧西恒之杰电动车店花了1500元购买的,现价值1500元。(2)被害人刘某1���陈述,证实2016年4月10日晚,我的黄色的新日牌电动车在商丘市北海路与华夏路交叉口的万和家园小区被盗。该电动车是2014年左右花了2200元钱买的,现在价值450元。(3)被害人刘某2的陈述,证实2016年4月11日7时许,我准备外出时发现停放在商丘市北海路与华夏路交叉口的万和家园小区的价值1700元黑白色相间的爱玛牌电动车被盗。(4)被害人尹某的陈述,证实我在2016年5月1日早上去上班时,发现我的千狮牌电动车在商丘市梁园区胜利路电厂家属院被盗。民警带着小偷在小区内指认偷电动车的地方就是我停放电动车的地方。购买电动车时价值1500元,购买半年了,现在价值800元。(5)被害人王某2的陈述,证实2016年5月4日6时许,我停放在商丘市睢阳区紫荆路啤酒厂家属院的红色捷马牌电动两轮车被盗。已买了3个月,现价值800元左右。(6)被害人史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5月4日21时许,我停放在商丘市民主路民主新苑小区1单元楼栋门口的黑色爱玛牌电动车被盗。买有两年了,现在价值1000余元。(7)被害人叶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5月9日7时50分许,我停放在工行新苑小区的黄色赛诺牌电动车被盗,现在价值800元。(8)被害人王某4的陈述,证实2016年5月9日我停放在商丘市神火大道工行新苑的比德文牌咖啡色电动自行车被盗。现价值1500元左右。(9)被害人张某能、吕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5月11日在商丘市梁园区新兴路公路局家属院有两辆电动车被盗。其中被害人张某能小鸟牌蓝色电动自行车被盗,现价值800元。被害人吕某的爱玛牌白色和咖啡色交加的电动自行车被盗,现价值800元左右。(10)被害人王某3的陈述,证实2016年5月12日,我停放在商丘市北海路奥林匹克花园6号楼车棚内的爱玛牌奶白色电动车被盗。现价值600元。(11)被害人王某5的陈述,证实2016年5月12日,我停放在商丘市北海路奥林匹克花园小区6号楼车棚内的黑色爱玛牌电动自行车被盗。现价值800元左右。(12)被害人郭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5月13日,我停放在商丘市珠江路和中州路交叉口东北角合乐小区的雅迪牌电动自行车被盗。现价值800元左右。(13)被害人苏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5月13日,我停放在商丘市开发区颐和家园小区6号楼3单元的楼道口的棕色爱玛牌电动自行车被盗。现价值1000元左右。3、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9日,我女儿王某4停放在商丘市神火大道工行新苑小区的电动自行车被盗。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李义明李某1的供述,证实我与李作臣李某2共谋盗窃电动车,我负责把电动车从小区里偷出来,李作臣李某2负责装上他的一汽森雅牌汽车运走。2016年4月11日在睢阳区北海路与华夏路交叉口万和家园偷了三辆两轮电动车,其中两辆1200元卖给了沈其伦沈某,一辆600元卖给了王广运王某6;4月底5月初,在商丘市道北胜利路电厂家属院偷盗两辆两轮电动车,两辆车800元卖给了沈其伦沈某;5月4日在商丘市民主路与归德路交叉口东民馨新苑偷了一辆两轮电动车,600元的价格卖给了王广运王某6;5月5日在商丘市南京路啤酒厂家属院偷一辆两轮电动车,600元卖给了王广运王某6;5月6日在商丘市神火大道工行新苑偷两辆两轮电动车,1200元卖给了王广运王某6;5月11日商丘市梁园区公路局家属院偷两辆两轮电动车,1200元卖给了沈其伦沈某;5月12日在商丘市北海路与中州路交叉口西小区内偷两辆两轮电动车,1200元卖给了沈其伦沈某;5月13日在商丘市中州路与珠江路交叉口东偷两辆两轮电动车,1200元卖给了王广运王某6。这15辆电动车卖给了沈其伦沈某和王广运王某6,其中8辆电动车卖给了沈其伦沈某,7辆卖给了王广运王某6,我获利7100元,李作臣李某2获利1500元,作案工具中的T型锥是向沈其伦沈某要的。李作臣李某2用于作案的车辆车牌号为豫N×××××,沈其伦沈某使用的汽车车牌号是鲁R×××××。(2)被告人李作臣李某2的供述,证实我与李义明李某1共谋盗窃电动车,李义明李某1负责把电动车从小区里偷出来,我负责装上我的森雅牌汽车,运到山东菏泽曹县去卖掉。2016年4月10日在睢阳区北海路与华夏路、雪苑路交叉口拉了三辆两轮电动车,其中两辆1200元卖给了沈其伦沈某,一辆600元卖给了王广运王某6,得款300元;4月底5月初在商丘市道北胜利路电厂家属院拉两辆两轮电动车,两辆车800元卖给了沈其伦沈某,得款200元;5月4日在商丘市南京路与归德路交叉口拉一辆两轮电动车,600元的价格卖给了王广运王某6,得款100元;5月5日在商丘市民主路与哈森路交叉口拉一辆两轮电动车,600元卖给了王广运王某6得款100元;5月9日在商丘市神火大道与团结路交叉口拉两辆两轮电动车,1200元卖给了王广运王某6,得款200元;5月11日商丘市梁园区公路局家属院拉两辆两轮电动车,1200元卖给了沈其伦沈某,得款200元;5月12日在商丘市北海路与中州路交叉口西小区内拉两辆两轮电动车,1200元卖给了沈其伦沈某,得款200元;5月13日在商丘市中州路与珠江路交叉口东拉两辆两轮电动车,1200元卖给了王广运王某6,得款200元。这15辆电动车卖给了沈其伦沈某和王广运王某6,其中8辆电动车卖给了沈其伦沈某,7辆卖给了王广运王某6。李义明李某1获利7100元,我获利1500元。��用于作案的车辆车牌号为豫N×××××。(3)被告人王广运王某6的供述,证实我两次从被告人李义明李某1、李作臣李某2处购买了四辆两轮电动车,第一次收购了一辆咖啡色的比德文牌电动车和一辆深颜色的电动车,收购价是1200元,卖出价为1500元,获利170元;第二次收购了一辆棕色爱玛牌和一辆白色雅迪牌电动车,被公安机关扣押。明知该四辆电动车是偷来的,卖出前对电动车进行了改装。5、商丘市睢阳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的苏某的棕色的爱玛牌两轮电动车价值1870元;被盗的郭某的白色与咖啡色相间的雅迪牌电动车价值1540元;被盗的温某黑色恒之杰两轮电动车价值1500元;被盗的刘某2的白色黑色相间的爱玛牌电动车价值1656元;被盗的叶某的黄色赛诺牌两轮电动车价值900元;被盗的王某4的咖啡色比德文牌电动车价值1200��。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李义明李某1、李作臣李某2、王广运王某6犯罪现场情况。7、辨认说明、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被告人李义明李某1、李作臣李某2辨认出收购两轮电动车的男子是被告人沈其伦沈某。8、搜查笔录,证实侦查人员在被告人王广运王某6的住处进行搜查,发现被盗的白色的雅迪牌电动自行车和棕色的小鸟牌电动自行车的情况。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示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互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李作臣李某2的辩护人辩护的被告人李作臣李某2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较轻,在犯罪过程中起辅助、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的问题。经查,庭审查明的事实及证据均证实被告人李义明李某1、李作臣李某2共同预谋盗窃电动车,被告人李义明李某1负责寻找目标并实施盗窃,被告人李作臣李某2负责望风并把盗窃来的电动车装上自己的一汽森雅牌汽车运走、销赃。被告人李义明李某1、李作臣李某2两人在犯罪过程中分工明确、作用相当,不应认定被告人李作臣李某2为从犯。庭审时被告人李作臣李某2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因此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部分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王广运王某6的辩护人辩护的被告人王广运王某6当庭认罪态度好,其家人已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且积极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被告人的问题。经查,扣押决定书、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及领条均证实被告人王广运王某6收购的被盗的白色的雅迪牌电动自行车、棕色的小鸟牌电动自行车、黄色的赛诺牌电动自行车、咖啡色的比德文牌电动自行车均已被追回并返还、退赔给被害人。庭审时被告人王广运王某6当庭认罪、悔罪,其��人积极缴纳罚金。因此辩护人的辩护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义明李某1、李作臣李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广运王某6明知他人盗窃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义明李某1、李作臣李某2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义明李某1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义明李某1、李作臣李某2、王广运王某6、当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一、被告人李义明李某1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5日起至2017年11月14日止)。二、被告人李作臣李某2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5日起至2017年5月14日止)。三、被告人王广运王某6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5日起至2016年11月14日止)。四、作案工具液压钳一把、扳子一把、T字型锥子一把、一汽森雅汽车(豫N×××××)一辆予以没收。五、被告人李义明李某1、李作臣李某2违法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杨建波审判员 杭德领审判员 李艳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相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