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83民初81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徐明君与平度市人民医院、初财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明君,平度市人民医院,初财春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3民初8190号原告:徐明君,男,197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斌,平度德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平度市人民医院,住所地平度市扬州路112号,组织机构代码42788085-2。法定代表人XX,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吉才,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初财春,男,197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原告徐明君与被告平度市人民医院、被告初春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明君的委托代理人刘玉斌,被告平度市人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李杰,被告初春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明君诉称,2015年9月27日,被告初春财雇佣原告为自家建设大棚。在干活过程中,原告从大棚上跌落受伤。受伤后被告被送往平度市麻兰卫生院治疗,后又转入平度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在办理住院手续时,被告初春财使用自己的姓名进行了登记,出院时也用了自己的姓名进行结算。出院后,原告多次要求平度市人民医院进行更正,被告平度市人民医院均予以拒绝。为此,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依法确认平度市人民医院病案号为0238812病历所记载的姓名为初春财××病历系原告徐明君××病历。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平度市人民医院辩称:一、病案号为0238812的病历记载的病人初财春,使用的是初财春的身份证办理的住院手续。而且,在签署《使用自费药品、材料、诊疗项目、服务设施告知同意书》和《医患双方承诺书》时,患者亲××括患者的妻子贾玉玲,从来没有提出异议。仅根据原告现有的证据,原告徐明君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请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假设病案号为0238812的病历记载病情对应的病人就是原告徐明君,也是因徐明君和初财春事前串通好使用初春财的身份证办理住院,才造成这种尴尬局面,答辩人没有任何过错。所以,如果确认该病历系原告徐明君的病历,诉讼费用也应当由徐明君或初财春承担,答辩人不应当承担。被告初财春辩称,我父亲通过熟人介绍雇佣原告建设大棚,由于原告动作不灵活,不听从代工头的劝阻,从大棚顶摔下来受伤,我开车送原告到麻兰医院诊治又转到平度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因原告未带身份证,就用我的身份证登记结算,导致病历记载的患者姓名及身份证是我的。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是平度市人民医院病案号为0238812××病历,被告平度市人民医院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与原告提供的内容一致的病历外,还向本院提供《使用自费药品、材料、诊疗项目、服务设施告知同意书》和《医患双方承诺书》,被告初财春就自己的主张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原、被告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这些证据反映以下内容:一、病历记载:2015年9月27日,初春财不慎从平房上摔下,被送往平度市麻兰卫生院就诊又转平度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天,诊断为:腰椎骨折L1、腰椎管狭窄症、左眼跟骨骨折、尿潴留。亲属贾玉玲在入院记录签字。《使用自费药品、材料、诊疗项目、服务设施告知同意书》记载:初财春使用不属于公费医疗××病统筹和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低分子量肝素钙注射液、纤溶酶、接骨七厘片、伤科跌打胶囊。贾玉玲代表患方亲属签字同意。《医患双方承诺书》记载××病人签字栏系初财春签字,家属签字栏系徐桂香签字。审理中,原告主张徐桂香、贾玉玲分别是原告的姐姐、妻子,但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贾玉玲、徐桂香的基本情况以及与原告关系的证明材料,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病历记载的伤情等与原告有关。上述事实,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应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原告要求确认病案号为0238812的病历患者不是初财春而是自己,在就诊医院不认可,原告又不提供证据证明病历记载的亲属、病情等迹象与自己有关的情况下,仅凭与原告有利害关系的被告初春财的孤言难以确认该事实,故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明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徐明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按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数额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通知上诉人交纳上诉费。审判员  倪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申请执行期限为履行期届满二年内提出书记员张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