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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执4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四川坤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四川涪锐鑫商贸有限公司、文柱全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坤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涪锐鑫商贸有限公司,绵阳泰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文柱全,岳良红,刘小栋,曾丹,刘小淅,林冉,刘先治,黄琴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执4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四川坤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72号。法定代表人:鄢子川,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涪锐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中段翠花街107号光明华都18楼13号。法定代表人:郑刚。被执行人绵阳泰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滨河北路中段79号。法定代表人:文柱全。被执行人文柱全,男性,汉族,1967年12月29日出生,住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岳良红,女性,汉族,1974年6月14日出生,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刘小栋,男性,汉族,1978年4月10日出生,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曾丹,女性,汉族,1979年8月2日出生,住三台县。被执行人刘小淅,男性,汉族,1973年9月29日出生,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林冉,女性,汉族,1979年9月16日出生,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刘先治,男性,汉族,1948年12月22日出生,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黄琴崟,女性,汉族,1954年1月21日出生,住绵阳市涪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绵仲裁字第348号裁决书,于2016年02月29日立案执行四川涪锐鑫商贸有限公司、文柱全、岳良红、绵阳泰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刘小栋、曾丹、刘小淅、林冉、刘先治、黄琴崟一案。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对查封的刘先治、黄琴崟所有的位于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43号7单元7楼2号住房进行了司法拍卖。经三次拍卖因无人竞拍而流拍,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扣除评估费和公告费用后以第三次流拍价以物低债,经合议,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合法,可将拍卖物作价301488元(流拍价308288,扣除评估费4500元、拍卖公告费23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刘先治、黄琴崟所欠的四川坤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债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刘先治、黄琴崟所有的位于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43号7单元7楼2号住房作价301488元(流拍价308288,扣除评估费4500元、拍卖公告费2300元)交付给四川坤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抵偿刘先治、黄琴崟所欠的四川坤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债务。二、四川坤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到产权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三、解除对刘先治、黄琴崟所有的位于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43号7单元7楼2号住房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炜审判员 刘 斌审判员 马红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蒙柳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