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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3民初19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代某才、代某等与赵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才,代某,代某龙,代某阳,苗某某,牛某某,赵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3民初1906号原告:代某才,男,汉族,住平舆县。原告:代某,女,汉族,住平舆县。原告:代某龙,男,汉族,住平舆县。原告:代某阳,男,汉族,住平舆县。原告:苗某某,女,汉族,住平舆县。原告:牛某某,男,汉族,住平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德立,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男,汉族,住平舆县。原告代某才等六原告与被告赵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后原告代某才等六原告以和被告赵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六原告的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才、代某、代某龙、代某阳、苗某某、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28元,减半收取3764元,由原告代某才、代某、代某龙、代某阳、苗某某、牛某某承担。审判长 杨 毅陪审员 徐建华陪审员 万留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邢 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