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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3民初52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童飞云与陈百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飞云,陈百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3民初5203号原告:童飞云,男,196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告:陈百开,男,195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原告童飞云与被告陈百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童飞云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童飞云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童飞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9元,依法减半收取719.50元,由童飞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立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邢浙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