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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7执2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06

案件名称

何继平与肖成忠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继平,肖成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7执226号申请执行人何继平,男,汉族。被执行人肖成忠,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何继平与被执行人肖成忠合同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2015)略民初字第00389号判决书:被告肖成忠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何继平贷款8000元。申请执行人何继平申请执行标的8000元。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经充分协商,达成执行和解:2017年5月30日前将本案执行款全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7执2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建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居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