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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执45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绍兴绿庭风情酒店有限公司、冯志良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绿庭风情酒店有限公司,冯志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2执4556号申请执行人绍兴绿庭风情酒店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冯志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602民初0000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冯志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冯志良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冯志良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冯志良(证件号码:)在绍兴银行的00×××20的存款人民币8148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丹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霰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