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159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罗守英与深圳市阿维亚箱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守英,深圳市阿维亚箱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15972号原告罗守英,女,汉族,1977年2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桃源县。委托代理人张超,系其配偶。被告深圳市阿维亚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时尚创意城浪静路11号南国俪人时尚创意中心D座401,组织机构代码577671722。法定代表人陈瑞豪。委托代理人刘宏驰,广东德纳(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华秋萍,该公司员工。原告罗守英与被告深圳市阿维亚箱包有限公司(下称阿维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双方对以下事项无争议:一、入职时间:2016年2月25日。二、工作岗位:车工。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未签订。四、离职时间:2016年6月30日。五、仲裁结果:以罗守英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与阿维亚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六、罗守英的诉讼请求:要求阿维亚公司支付1、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3500元;2、不正当理由辞退员工赔付半月工资2250元。庭审中罗守英明确第二项诉讼请求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250元。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阿维亚公司应当向罗守英支付2016年3月25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4516.13元(4500元÷31天×7天+4500元+4500元+4500元)。罗守英请求13500元,系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确认,故阿维亚公司应当向罗守英支付2016年3月25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3500元。八、离职前月平均工资:根据本院查明罗守英2016年3月至2016年6月期间工资金额,计得其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4500元。九、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016年6月30日,阿维亚公司以罗守英“工作表现欠佳,车缝速度太慢,上班时间经常离开工作岗位,我司主管已经口头警告过多次了,但是都未能改进”为由,向其发出《解聘通知书》一份,决定自当日起解除双方劳动关系。阿维亚公司提供客户投诉邮件打印件予以证明其系合法解除劳动关系,罗守英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主张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本院认为,阿维亚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关于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理由,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阿维亚公司不能证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性,故应当向罗守英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500元(4500元×0.5个月×2倍)。罗守英请求2250元,系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确认,故阿维亚公司应当向罗守英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250元。裁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阿维亚箱包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罗守英支付2016年3月25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3500元;二、被告深圳市阿维亚箱包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罗守英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2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逯 晓 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简少琼(兼)书记员 黄 梦 园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第6页共6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