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泽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焦拥军与葛万村委等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拥军,泽州县南岭乡葛万村村民委员会,泽州县鹏灵农牧发展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泽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焦拥军,男,1966年10月5日生,汉族,泽州县川底乡人.被执行人泽州县南岭乡葛万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葛万村委)。法定代表人郭鲜江,任村委主任。被执行人泽州县鹏灵农牧发展公司(以下简称鹏灵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卫兵,任公司经理。依据本院(2014)泽民初字第216号民判决书,被执行人鹏灵公司应偿还焦拥军借款183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葛万村委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2月30扣划被执行人泽州县南岭乡葛万村村民委员会在泽州县南岭乡农村三资委托代理中心存款190944.24元,剩余款项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5月4日中止该案的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仍无履行能力,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泽执字第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富生执行员 郭 虎执行员 岳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晓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