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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24执2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田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某,刘某某,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长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24执213号申请执行人田某某。委托代理人孙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于某某。申请执行人田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2016)辽0224民初141号民事调解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7月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某某所有的一栋楼房已被本院另案查封,且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无法履行义务,对此,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并对其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鉴于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宁至民审判员  栾玉广审判员  贾宏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欣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