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4民初67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原告张辞诉被告袁军平、贺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辞,袁军平,贺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民初6734号原告张辞,女,1990年11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江龙,男,1974年4月30日出生。被告袁军平,男,1979年6月11日出生。被告贺玉,女,1983年6月3日出生。原告张辞诉被告袁军平、贺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辞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辞自愿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本院收取100元,由原告张辞承担。审判员 吴强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冰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