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民初10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林正川与胡玉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正川,胡玉伟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初1034号原告:林正川,男,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玲鸽,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玉伟,男,198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原告林正川诉被告胡玉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正川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正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林正川负担。审 判 长  唐居文代理审判员  郑 蓉代理审判员  李沫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姚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