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3刑更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某某赌博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3刑更3号罪犯张某某,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1月27日被庄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6月12日,本院作出(2016)辽0283刑初186号刑事判决书,以张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6年6月27日交付辽宁省庄河市司法局对其进行社区校正。执行机关辽宁省庄河市司法局于2016年10月14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张某某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辽宁省庄河市司法局提出,罪犯张某某在该局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决定强制戒毒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张某某撤销缓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某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6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已交)。判决生效并交付执行后,罪犯张某某于2016年7月5日到庄河市司法局报到并接受社区矫正。2016年9月8日,张某某因在普兰店市杨树房吸食毒品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杨树房派出所民警查获。2016年9月14日,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决定对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上述事实,有本院(2016)辽0283刑初186号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庄河市司法局栗子房司法所出具的《关于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某的情况报告》、庄河市司法局撤销缓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张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其行为违反法律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五)项、第二款、《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五)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6)辽0283刑初186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张某某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二、对罪犯张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罪犯收监执行之日起计算。收监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收监执行剩余刑期五个月零一日。)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焱审 判 员 黄瑞霞人民陪审员 闫成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瑜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