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民初100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何德莲与李上爽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德莲,李上爽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10082号原告:何德莲。被告:李上爽。原告何德莲与被告李上爽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原告何德莲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德莲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德莲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何德莲负担。审 判 员 吴圣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蒙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