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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100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何德莲与李上爽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德莲,李上爽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10082号原告:何德莲。被告:李上爽。原告何德莲与被告李上爽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原告何德莲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德莲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德莲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何德莲负担。审 判 员 吴圣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蒙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