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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西执字第054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王诗凡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诗凡,赵友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年西执字第05436号申请执行人王诗凡,男,1976年3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被执行人赵友福,男,1964年3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原告王诗凡与被告赵友福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北京市公证处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的(2014)京中信执字00438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王诗凡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京中信执字00438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王诗凡发现被执行人赵友福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建民审 判 员  张 巍代理审判员  黄建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贾志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