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西执字第054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王诗凡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诗凡,赵友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年西执字第05436号申请执行人王诗凡,男,1976年3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被执行人赵友福,男,1964年3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原告王诗凡与被告赵友福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北京市公证处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的(2014)京中信执字00438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王诗凡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京中信执字00438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王诗凡发现被执行人赵友福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建民审 判 员 张 巍代理审判员 黄建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贾志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