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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4执22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河南兴润置业有限公司申请王倩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兴润置业有限公司,王倩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4执2228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兴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法定代表人:田彩。被执行人王倩倩,所在地郑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兴润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倩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管民初字第0299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倩倩在银行的存款102560.0万元或查封被执行人王倩倩相当于102560.0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王倩倩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鲁倩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玉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