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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民初42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与张战东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张战东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4269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景小光,经理。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中华南大街***号*栋***层。委托代理人贾志远、高峰,河北志安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战东,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张战东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以原告现无向被告代为求偿的权利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张战东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战东的诉讼。诉讼费减半收取349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承担。审判员  郭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