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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刑更19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罪犯余尚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余尚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刑更1997号罪犯余尚军,男,1980年12月26日生于河南省商城县,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2014)广铁法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认定余尚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25000元。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6年10月14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余尚军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1个月。检察机关建议,对未履行罚金刑的罪犯,建议法院调整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罪犯余尚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在本院审理期间,积极缴纳罚金8千元,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尚军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作范审判员  迟守平审判员  李大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