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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恢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孙艳萍与杨延全之间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艳萍,杨延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恢字第23-4号申请执行人孙艳萍,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杨延全,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延西街。申请执行人孙艳萍与被执行人杨延全之间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孙艳萍依据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延中民一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杨延全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杨延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孙艳萍46507元、案件受理费540元、执行费606元),但被执行人杨延全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3月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杨延全名(共有人:范玉秀,现任妻子)下位于延吉市佰翠源小区20号楼3单元502室,建筑面积54平方米的房屋进行评估。2015年3月18日,案外人范玉秀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对该房屋中止执行。因被执行人杨延全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5年9月28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孙艳萍支付司法救助款49600元。经查,被执行人杨延全2016年3月开始领取社保金,2016年3月24日,本院冻结被执行人杨延全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社保金。2016年6月22日;同年10月24日本院分别扣划被执行人杨延全社保金5700元、11000元,支付杨延全生活费10100元,执行款6600元支付本院司法救助款账户,对剩余执行款继续执行被执行人杨延全的社保金,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延中民一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宗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彩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