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04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王利军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204刑初388号公诉机关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利军,男,汉族,小学文化,住吉林市丰满区前二道乡二道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以吉船检刑检刑诉(2016)3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利军犯诈骗罪,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利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利军于2015年5月12日,在吉林市船营区牛马行中凯大厦一楼,用虚假房产证件作抵押向李某某借款人民币2.7万元。案发后,王利军外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王利军供述、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证人王某、张某某、李某某证言、长春站派出所查获网上逃犯情况、长春市第三看守所临时羁押证明、电话查询记录、户籍证明、房屋所有权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假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借条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利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利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利军于2015年5月12日,在吉林市船营区牛马行中凯大厦一楼,用伪造的房产证件作抵押向李某某借款人民币2.7万元。案发后,王利军外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利军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举的前述证据予以证实,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利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利军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利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7年10月3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追缴被告人王利军违法所得人民币2.7万元,返还被害人李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于亚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维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