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22执字第005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建昌县支行申请执行张某某、祁某某、季某某、金某某、谢某某、郝某某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建昌县支行,张某某,祁某某,季某某,金某某,谢某某,郝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22执字第00519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建昌县支行,住所建昌县建昌镇。负责人张健,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祁某某。被执行人季某某。被执行人金某某。被执行人谢某某。被执行人郝某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建昌县支行申请执行张某某等6人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执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均没有查到有大额的存款,经查,家中又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又常年不在家,无法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建证经字第2904号债权文书公证书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司国庆代理审判员 许本成代理审判员 王铁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