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终144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与周坤南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周坤南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民终144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甫伶,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永秀,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佳音,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坤南。委托代理人:颜海玉,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公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坤南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10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审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周坤南与西部公汽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履行。针对上诉人的上诉事由,本院评判如下:西部公汽公司解除与周坤南的劳动合同关系是否合法的问题。首先,涉案的《驾驶员岗位责任书》系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可以作为西部公汽公司对其员工进行管理的企业规章制度。其次,本案事实表明,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过错在于案外人,周坤南负担次要责任的原因之一为西部公汽公司提供给其驾驶的车辆存在照明信号装置及制动系统等两方面的安全隐患,故西部公汽公司对涉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事故责任不能完全归于司机周坤南。第三,涉案《驾驶员岗位责任书》中虽然规定,驾驶员发生交通死亡事故的,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取消各类评奖,并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不予经济补偿,但上述规定没有对劳动者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等级、过错程度进行区别划分,规定过于严苛,不够合理。据此,原审综合本案事故发生的具体过错及原因,认定西部公汽公司依据《驾驶员岗位责任书》及劳动合同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不当,构成违法解除,判令西部公汽公司向周坤南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8400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经审核,原审根据周坤南在本案中的胜诉比例,判令西部公汽公司承担周坤南已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综上,西部公汽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冼 朝 暾审判员 张 永 彬审判员 邢 蓓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晓露(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