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4刑初1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某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内2224刑初113���公诉机关突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女,195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因涉嫌赌博罪,2016年1月28日被突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3日被突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突泉县人民检察院以突检公刑诉[2016]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突泉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杨建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底至2016年1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将购买的四台麻将机放置于某某村某某屯家中,为了收取桌费获得利益,先后多次组织、招引同村村民��其家中进行赌博活动。2016年1月27日晚,公安机关得到线索后,在被告人陈某某家抓获参赌人员20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书证突泉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太东派出所涉案物品销毁记录、赌资罚没收据复印件、证人杨某、范某某、付某某等人的证言、主体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社会管理秩序,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赌博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虽不具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边云峰审判员 刘 冰审判员 吴 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