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4执13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生江与刘铠靓、常志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生江,刘铠靓,常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1325号申请执行人:张生江,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现住陕西靖边县。被执行人:刘铠靓,男,汉族。被执行人:常志军,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张生江与刘铠靓、常志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身份及住址信息不详,无法对被执行人财产实施有效查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生江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艳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