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1202刑初1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蓝计谋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计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202刑初15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蓝计谋,男,1982年4月2日出生于河池市金城江区,壮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池市金城江区,现住河池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刑诉(2016)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蓝计谋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月26日立案受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6年10月17日转为普通程序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韦国义、书记员韦昱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蓝计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9日23时许,被告人蓝计谋骑摩托车路过河池市金城江区文体路河池市妇幼保健院门口时发现被害人梁某2酒醉在路边的石凳上睡觉,于是下车对梁某2实施盗窃,偷得梁某2放置于裤袋中现金510元和苹果5手机一部并逃离现场,逃跑过程中被梁某2及其朋友发现并控制住,追回被盗的现金和手机。经河池市金城江区物价局鉴定,梁某2被盗的苹果5S手机价值2486元。另查明,梁某2等人控制住被告人蓝计谋后报警,民警到场将蓝计谋带回公安机关调查,蓝计谋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016年5月10日,蓝计谋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25日被刑事拘留。上述事实,被告人蓝计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扣押、处理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梁某1、王某的证言、被害人梁某2的陈述、价格论证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告人蓝计谋的有罪供述、指认盗窃所得手机和现金的照片、辨认作案现场笔录及其人员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蓝计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299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蓝计谋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在公共场所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属扒窃,应从重处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私财物不受非法侵害,打击刑事犯罪,根据被告人蓝计谋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蓝计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9日起至2016年11月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刘 丹代理审判员  韦宏伟人民陪审员  韦树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邓筵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