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6执20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广州华胜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建华股权转让纠纷2016执2006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华胜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6执2006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华胜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周某,总裁。委托代理人:周某,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某,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执行人:陈某,住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县。广州华胜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建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5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陈建华应向申请执行人广州华胜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479440.4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49670.03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执行。上述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依法委托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鲁A×××××号汽车。因未查找到该车辆下落,本院暂无法处理。上述查封期限为两年,如须继续查封,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逾期不提出,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措施后,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除此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案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106执1751号案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奕波执行员 陈敏豪执行员 张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韶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