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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3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乔仁贵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仁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523刑初5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乔仁贵,男,1958年7月23日出生于河北省内邱县,汉族,文盲,农民,捕前住内邱县。因本案于2012年9月1日被河北省内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9月14日转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河北省内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传讯不到案于2016年3月23日被河北省内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依法逮捕。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公诉刑诉(2016)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仁贵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志忠、王瑞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仁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29日晚,被告人乔仁贵伙同赵良卫(已死亡)、武立鹏(已判)、焦振江(已判)、乔新志(已判)、王高子(已判)、房三生(已判)驾驶一辆银白色面包车到河北省内邱县内邱镇西关村村西变电站东200米一处庄稼地里盗窃白釉“盈”字款葫芦瓶。经河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被盗白釉“盈”字款葫芦瓶(残)高18.8cm,底径6.3cm,口径2.2cm,时代为唐代,定为二级文物。针对上述指控,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乔仁贵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乔仁贵当庭自愿认罪,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提出他在公安机关曾揭发他人犯罪,有立功表现。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份的一天,河北省内邱县西街村村民赵良卫通过手机短信广告中的信息花500元购得盗墓用的探杆10根。2012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乔仁贵与房三生、焦振江在赵良卫家喝酒时,赵良卫跟房三生、焦振江、乔仁贵说有盗墓的探杆,焦振江说焦振江大队的地里可能有宝,等有机会一块挖宝。2012年8月29日,赵良卫联系被告人乔仁贵与王高子、房三生、焦振江、乔新志、武立鹏准备到西关村村西盗墓,晚上9时许,武立鹏驾驶着由赵良卫提供的银白色面包车拉着乔仁贵赵良卫、焦振江、乔新志、房三生、王高子来到内邱县内邱镇西关村村西后,赵良卫驾车回家,其余六人步行至西关村西变电站东200米一处庄稼地里使用由赵良卫提供的盗墓工具进行盗掘。焦振江、乔新志与王高子三人负责探墓,探准墓葬地点后,由被告人乔仁贵与武立鹏、房三生三人负责挖掘,后将一墓葬中的白釉“盈”字款葫芦瓶盗走,之后,焦振江、乔新志、王高子又探得一个墓葬地点,准备第二天晚上挖掘。2012年8月30日中午经中间人田某介绍,赵良卫伙同乔新志等人将盗来的白釉“盈”字款葫芦瓶以3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刘某,赵良卫得赃款5500元,乔新志得赃款5500元,被告人乔仁贵与焦振江、王高子、房三生、武立鹏分别得赃款4000元。2012年8月30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乔仁贵与焦振江、乔新志、武立鹏、王高子、房三生乘坐由赵良卫驾驶的一辆银白色面包车窜至内邱县内邱镇西关村村西,赵良卫驾车回家,其余六人步行窜至西关村村西变电站东北方向的一块花生地里对2012年8月29日晚上探好的墓葬进行挖掘,在挖掘过程中被公安民警发现,武立鹏被当场抓获。2012年8月31日凌晨4时许,河北省内邱县公安局民警在武立鹏的指认下在赵良卫的住处将被告人乔仁贵及同案犯赵良卫、焦振江、乔新志、王高子、房三生抓获。2012年8月31日,被告人王高子、房三生及同案犯赵良卫、乔仁贵、焦振江、乔新志、武立鹏所盗的白釉“盈”字款葫芦瓶(残)被河北省内邱县公安局从刘某处追回。被告人乔仁贵将所得赃款于2012年9月11日退缴到河北省内邱县公安局。2014年12月3日,被告人乔仁贵因检察机关传唤不到案被上网追逃,2016年3月23日,被告人乔仁贵到河北省内邱县公安局投案。经河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被告人乔仁贵及同案犯赵良卫、焦振江、乔新志、王高子、房三生、武立鹏所盗的白釉“盈”字款葫芦瓶(残)高18.8cm,底径6.3cm,口径2.2cm,时代为唐代,定为二级文物。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乔仁贵供述与庭审查明事实基本一致。2、同案犯赵良卫、王高子、房三生在公安机关供述,2012年7月份,赵良卫手机上收到一条卖盗墓使用探杆的短信,之后赵良卫就打电话跟卖探杆的联系买了探杆。2012年8月份的一天,房三生、焦振江、乔仁贵在赵良卫家喝酒时,赵良卫跟房三生、焦振江、乔仁贵说赵良卫有盗墓的探杆,焦振江说焦振江大队的地里可能有宝,等有机会一块挖宝。2012到8月29日中午,赵良卫在内邱县步行街南头自己的油饼摊干活时,焦振江、乔新志、王高子、武立鹏在赵良卫油饼摊上歇着,焦振江跟他们说晚上去焦振江队里的地里转一圈,说可能有值钱的东西,一块过去挖宝。赵良卫说自己有挖宝的工具,当时他们就约定晚上去赵良卫家集合。晚上7点多,赵良卫给武立鹏打电话让武立鹏没事早点过来。晚上8点多,武立鹏开着赵良卫的面包车来到赵良卫家,因房三生一直在赵良卫家住着,赵良卫就让房三生跟着出去干活,过了十几分钟,王高子骑着摩托车来到赵良卫家,乔新志走着来到赵良卫家。晚上9点多,焦振江给赵良卫打电话问人到齐了没有,赵良卫说到齐了,焦振江让他们去焦振江家胡同口接焦振江,赵良卫跟乔仁贵打了个电话让乔仁贵也在焦振江家胡同口等着。打完电话后赵良卫就开着车拉着武立鹏、王高子、乔新志、房三生去焦振江家胡同口接了焦振江和乔仁贵,焦振江给赵良卫指着路,赵良卫拉着焦振江、乔仁贵、武立鹏、王高子、乔新志、房三生六个人沿着西关村西边的路向北走,过了西关村河上的桥大概有100多米的地方停了车,赵良卫跟武立鹏、王高子、乔新志、房三生等人说等挖宝完了打电话,赵良卫过来接,后赵良卫就开车走了。焦振江、乔仁贵、武立鹏、王高子、乔新志、房三生就从路边往北边地里走,走了100米左右停下,焦振江和王高子还有乔新志就拿着探杆开始扎,扎了半个小时左右,王高子发现了一块地,焦振江、乔仁贵、武立鹏、王高子、乔新志、房三生六个人开始轮流挖,挖了三小时左右,大概挖了3米深,房三生和王高子就下去了,过了半个小时左右,房三生、王高子拿了一个葫芦瓶上来了,焦振江、乔仁贵、武立鹏、王高子、乔新志、房三生就看了看挖上来的瓶子,是一个白瓷葫芦形状,瓶口有一点缺,瓶身有一个指头粗的洞,然后焦振江给赵良卫打电话让赵良卫来接他们,8月30日凌晨2点左右,焦振江和武立鹏、王高子、乔新志、房三生给赵良卫打电话说挖出东西了,让赵良卫赶紧过来接。于是赵良卫就开车到武立鹏、王高子、乔新志、房三生等人下车的地方接了武立鹏、王高子、乔新志、房三生等人到赵良卫家。到家后赵良卫见乔新志手里拿着一个裹着泥的瓶子,乔新志用水把那个瓶子冲了冲,用水冲干净后赵良卫见那个瓶子是一个白色的葫芦瓶,没有盖子,瓶子上半部分有一个缺口,赵良卫记得当时有人说在挖宝地方不远的花生地里可能还有,要第二天晚上再过去看看,说完后他们就商量怎么卖这个瓶子,由于当时晚了就没有细说。乔新志、乔仁贵自己回家了,武立鹏开车也回家了,其余的人就住在赵良卫家。8月30日早上,王高子离开赵良卫家走了。上午9点多,乔新志来到赵良卫家说要找人把东西卖掉,之后乔新志就离开赵良卫家去联系人了。当天下午1点左右,乔新志给赵良卫打电话说找到买家了,买家出29500元买他们挖的葫芦瓶,让赵良卫去内邱县菜市场北头路口会合。当时焦振江、房三生在赵良卫家,赵良卫就跟焦振江、房三生说有人要花29500元买葫芦瓶,看这价格行不行,焦振江、房三生说行,赵良卫就给武立鹏打电话说挖的东西要卖了,让武立鹏过来。之后赵良卫就拿着葫芦瓶走着去了菜市场北头路口,赵良卫到后见乔新志在一辆黑色的轿车前站着,那辆车驾驶室的玻璃开着,驾驶室里坐着一个人,乔新志说是买家,让赵良卫把葫芦瓶给了车里的那个人,车里的人就给了赵良卫29500元现金,赵良卫拿钱后就回家。三四分钟后乔新志来到赵良卫家,当时乔新志、武立鹏、焦振江、房三生、乔仁贵都在赵良卫家,王高子因儿子快结婚没过来。他们六个人在赵良卫家商量把这29500元分了,每人分了4000元,多出的1500元说是给赵良卫汽车加油的钱。晚上8点左右,王高子骑摩托车来到赵良卫家,后乔新志、武立鹏也陆续到赵良卫家,房三生当时就在赵良卫家。晚上10点多,焦振江给赵良卫打电话说让他们过去接,然后赵良卫给乔仁贵打电话让乔仁贵还在焦振江家胡同口等着。打完电话后赵良卫就开着车拉着乔新志、武立鹏、房三生、王高子去接了焦振江和乔仁贵,赵良卫把乔新志、武立鹏、房三生、王高子等六个人又送到了8月29日晚上下车的地方,赵良卫就开车回了家。晚上11点多,乔新志给赵良卫打电话说被人发现了,乔新志、武立鹏、房三生、王高子等六人跑散了,赵良卫让乔新志去赵良卫的扎啤摊上,到那后乔新志、焦振江、乔仁贵、王高子发现武立鹏联系不上了,吃完饭后赵良卫和乔新志、焦振江、乔仁贵、王高子就一块去赵良卫家等武立鹏。8月31日凌晨4点多,公安局的人去赵良卫家把赵良卫、乔新志、焦振江、乔仁贵、王高子都抓走了。另,赵良卫等人说的“挖宝”就是去盗墓,从墓里偷出文物然后卖钱。3、同案犯焦振江、乔新志、武立鹏供述,2012年8月份的一天,焦振江和赵良卫在闲聊时,赵良卫跟焦振江说有挖宝用的探杆和铁锨,约焦振江一块去焦振江村大队的地里挖宝,焦振江答应了。2012年8月29日,赵良卫打电话通知焦振江、乔新志、武立鹏晚上一块去焦振江村大队的地里挖宝,当晚焦振江、乔新志、武立鹏和赵良卫、王高子、房三生、乔仁贵坐赵良卫的面包车来到焦振江村的一块地里,到了以后赵良卫就开车走了,焦振江和王高子还有乔新志就拿着探杆开始扎,扎了半个小时左右,王高子发现了一块地,他们与房三生、王高子、乔仁贵六个人开始轮流挖,挖了三小时左右,大概挖了3米深,房三生和王高子就下去了,过了半个小时左右,房三生、王高子拿了一个葫芦瓶上来了,他们几个人就看了看挖上来的瓶子,是一个白瓷葫芦形状,瓶口有一点缺,瓶身有一个指头粗的洞,然后焦振江给赵良卫打电话让赵良卫来接他们,在回去的路上,他们商量第二天晚上再到这里挖挖。赵良卫接他们到赵良卫家已经是8月30日凌晨2点多了。早上7点多,他们商量找个买家把挖出来的瓶子卖了,当天乔新志通过田某以30000元的价格将他们所挖瓷瓶卖给刘某,乔新志给田某要了1000元的介绍费,并从30000元中抽了500元。后赵良卫拿来瓷瓶,田某、刘某将29500元给了赵良卫,后他们和赵良卫、王高子、房三生、乔仁贵在赵良卫家将钱分了,每人分了4000元,剩余的1500元给了赵良卫加油。当天晚上,他们和赵良卫、王高子、房三生、乔仁贵又去地里挖宝,他们刚到地里就有人拿手电筒照他们六个人,他们六个人就跑了,后武立鹏当场被抓住,焦振江、乔新志、王高子、房三生、乔仁贵于8月31日凌晨4点许,在赵良卫家里被抓获。4、证人田某证言证实,2012年夏天的一天上午,乔新志给他打电话说有个老东西要卖,让他问问看有人要不。后他就跟刘某打电话说了此事,刘某说得先看看东西再决定是否要。后刘某就开车来到他的茶叶店,经他和乔新志联系,约定在内邱县新华书店东边见面,后他和刘某开车来到约定地方与乔新志见面,见面后乔新志上到他们车上拿出来一个葫芦瓶,刘某看了东西与乔新志进行商谈,因两人没谈好价格他和刘某就开车走了。下午,乔新志给他打电话说要30000元才卖,刘某同意后开车带他到内邱县南关菜市场北头的街上和乔新志见了面,以30000元的价格把这个葫芦瓶买了。后来乔新志又给刘某要了1000元介绍费。他没有从中获利。5、证人刘某证言证实,2012年8月30日上午9点多钟,田某给他打电话说有一个老东西,问他要不要。他说那得先看看东西。后来他开车来到107国道隆尧道口南边的一个茶叶门市和田某见了面,经田某电话联系,他和田某在内邱县新华书店东边的十字路口与两个人见了面,田某喊其中一个人二小,田某让那两个人上了车,上车后其中一个人从怀里拿出一个用黑塑料布包着的瓶子,他看了看挺喜欢的就问多少钱,拿东西的那个人说得30000多块钱,他就说15000元吧,那个人说得和伙计们商量商量,那两个人就走了。他和田某也就去田某的茶叶门市上喝水了。中午他和田某在一块吃的饭,吃完饭之后田某告诉他说上午那东西要30000元。他就开车拉着田某到内邱县城老礼堂南边和二小见了面,二小上了车后说这东西最少30000元,田某说介绍费怎么给,二小说看着给吧。他给了二小1000元,他在给二小30000元的时候,二小从30000元中拿出了500元钱,说是弄壶酒钱,把剩下的钱给了他,之后二小下车骑着车走了。过了几分钟,他和田某开车来到内邱县西街南口,二小和另外一个人来了,另外一个人把东西给了他,他看了看还是上午那东西,就把29500元给了那个人。然后他就把田某送回了茶叶店,他拿着东西回家了。6、河北省内邱县公安局刑警一中队尉国秋、韩成印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12月3日,被告人乔仁贵因检察机关传唤不到案被上网追逃,2016年3月23日,被告人乔仁贵到河北省内邱县公安局投案。7、河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于2012年9月11日出具的冀文物涉鉴字5号文物鉴定证书证实,被告人焦振江、乔新志、武立鹏伙同赵良卫、王高子等人盗墓所得的高18.8cm、底径6.3cm、口径2.2cm白釉“盈”字款葫芦瓶(残)的时代为唐代,定为二级文物。8、河北省内邱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与公安罚没单据证实,案发后,被告人乔仁贵及同案犯赵良卫、焦振江、乔新志、武立鹏、王高子、房三生所盗的白釉“盈”字款葫芦瓶(残)被河北省内邱县公安局从刘某处追回。被告人乔仁贵所得赃款被河北省内邱县公安局追缴。9、河北省内邱县公安局对被告人乔仁贵行政处罚决定书与河北省内邱县公安局内邱镇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乔仁贵均因本案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一千元罚款。被告人乔仁贵于2014年9月1日被执行行政拘留,一千元罚款均未执行。10、同案犯焦振江、乔新志、武立鹏的刑事判决书与王高子、房三生的刑事判决书证实,焦振江、乔新志、武立鹏、王高子、房三生均因本案被追究刑事责任。11、被告人乔仁贵户籍证明信、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照片等证据均记录在卷,对本案事实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乔仁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夜深无人之机秘密盗掘墓葬,窃取国家二级文物一件,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乔仁贵在因传唤不到案被上网追逃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基本犯罪事实,是自首,对被告人依法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虽无明确分工,不宜区分主从犯,但赵良卫是事前准备作案工具,居中联络被告人乔仁贵及其他同案犯,乔仁贵在本案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且被告人乔仁贵在案发后将其所得赃款向公安机关退缴,对被告人依法应酌定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乔仁贵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乔仁贵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被告人乔仁贵提出他在公安机关曾揭发他人犯罪,有立功表现的辩解,因被告人未向法庭说明线索来源,本院不予采信。本院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乔仁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执行)。(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3日起至2018年12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石增恺审 判 员  杨峰岭人民陪审员  王 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崔少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