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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刑更12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刘广华犯故意杀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广华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刑更1270号罪犯刘广华,乳名五蛋,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一年七月二十日作出(2001)枣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广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凤银经济损失人民币800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一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2001)鲁刑一终字第5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四年四月十二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鲁刑执字第045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八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鲁刑执字第040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6年3月28日起至2024年3月27日止)。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九日,本院作出(2008)枣刑执字第81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10)枣刑执字第152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193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223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本院作出(2015)枣刑执字第112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10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刘广华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嘉奖奖励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广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1月至2016年8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嘉奖奖励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刘广华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于1991年10月10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4年4月29日减刑释放。本院认为,罪犯刘广华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但该犯系累犯,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广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刑期自2006年3月28日起至2016年12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