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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4刑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许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24刑初184号公诉机关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男,出生于福建省诏安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建省诏安县看守所。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检察院以诏检诉刑诉(2016)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诏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娅琼、吴蓉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16日上午,被告人许某来到诏安县太平镇走马村被害人徐某1家,入户盗走徐某1(1999年4月11日出生)“苹果6”手机1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060元。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的上述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许某具有入户盗窃、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全部退赃并取得谅解等等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许某的供述与辩解:其对起诉书指控的盗窃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6日上午,被告人许某来到诏安县太平镇走马村被害人徐某1家,入户盗走徐某1(1999年4月11日出生)放在其家二楼客厅的“苹果6”手机1部。当天,被害人徐某1及其家属通过手机定位找到被告人许某,并将其扭送公安机关。案发后,涉案被盗手机已被追回并返还被害人徐某1。同时,被害人徐某1对告人许某表示谅解。经鉴定,该手机价格人民币306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徐某1的陈述,证人徐某2、徐某3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及提取、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明、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谅解书等书证和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为人民币3060元,系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予刑事处罚,其违法所得“苹果6”手机1部元应予以追缴,以返还被害人徐某1(已返还)。被告人许某入户盗窃,且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全部退赃,又当庭自愿认罪,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8月16日起至2017年1月1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许某的违法所得“苹果6”手机1部予以追缴,以返还被害人徐某1(已返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廷学代理审判员  杨晓萍人民陪审员  何海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仕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三条……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