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322执8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晓红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化县农村商业银行,张晓红,刘飞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22执849号申请执行人新化县农村商业银行。被执行人张晓红,男,198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飞艳,女,1985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化县农村商业银行与被执行人张晓红、刘飞艳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1322民初10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万元及赔偿利息损失27147元,还应承担诉讼费费1729元,执行立案费1008.14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晓红、刘飞艳外出打工,下落不明,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不了被执行人财产线素,本案执行无法兑现,鉴于上述情况,为避兔本案久执不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较妥。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1322民初10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剑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康弟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