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2民初012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王福海与伍玉虎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海,伍玉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2民初01246号原告王福海,男,汉族,1951年11月29日生。委托代理人张金祥,陇西县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伍玉虎,男,汉族,1973年10月27日生。委托代理人靳续兵,甘肃昊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福海与被告伍玉虎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福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功铭审 判 员 苏 平代理审判员 付亚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耀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