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1122民初012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王福海与伍玉虎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海,伍玉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2民初01246号原告王福海,男,汉族,1951年11月29日生。委托代理人张金祥,陇西县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伍玉虎,男,汉族,1973年10月27日生。委托代理人靳续兵,甘肃昊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福海与被告伍玉虎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福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功铭审 判 员  苏 平代理审判员  付亚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耀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