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3刑更12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颜明相盗窃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颜明相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刑更1229号罪犯颜明相,男,1973年5月4日出生,福建省仙游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1年被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四监区服刑。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9日作出(2012)仙刑初字第283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没收非法所得34000元,退赔受害人人民币2744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8月28日作出(2012)莆刑终字第400号刑事判决,改判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没收非法所得34000元,退赔受害人人民币2744元。其刑期自2011年11月21日起至2019年5月20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颜明相于2012年10月17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2015)莆刑执字第86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其刑期自2011年11月21日起至2019年1月20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6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颜明相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5年3月至2016年6月累计获达标分12.6分。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颜明相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颜明相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其刑期自2011年11月21日起至2018年5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飞鹏代理审判员  柯萍萍代理审判员  王 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