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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足法民执字第021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丁俊强与雷凯馨王劲松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俊强,王劲松,雷凯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执字第02196号申请人丁俊强,男,1980年7月19日出生,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王劲松,男,1977年10月38日出生,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雷凯馨,女,1977年11月26日出生,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丁俊强申请执行王劲松、雷凯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足法民初字第024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5年11月9日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四查”“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丁俊强申请执行王劲松、雷凯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足法民执字第0219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长  胡世友代理审判员  宋 雪代理审判员  姚向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欧国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