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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民终75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张正荣与上海易买得超市有限公司、江西省高正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正荣,上海易买得超市有限公司,江西省高正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2民终75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正荣,男,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易买得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金成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戴施。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高正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法定代表人高隆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红。上诉人张正荣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66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1日,张正荣在上海易买得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买得公司”)曲阳店购买了5份��西省高正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正公司”)生产的高正牌精炼压榨双瓶装(500ML*2)茶油礼盒,共支付价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995元。每份礼盒中均附带宣传手册一本,封面上印有“油之巅,天下品”字样,内容中除了对高正集团、原料来源、营养成分、适合人群、压榨工艺等进行说明外,还载明茶油具有消炎、护肤美容、护发、提高免疫力、预防肥胖、降低胆固醇及血脂血糖等功效。现张正荣自述食用高正牌茶油后,并未发现茶油具备上述功效,认为高正公司印制、放置于茶油礼盒中的宣传手册对消费者存在误导,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退货并由易买得公司返还其货款995元、赔偿9,950元、支付照片及文字打印费52元,高正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原审法院审理中,高正公司表示,虽不同意张正荣的诉请,但从解决纠纷的角度考虑,愿意退还张正荣货款995元,并补偿张正荣2,985元,张正荣退还的货物由易买得公司代为接受。易买得公司表示,愿意代高正公司接受退货。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法人应当依法主张权利、履行义务。本案中,张正荣以高正公司茶油礼盒内的宣传手册对消费者存在误导为由,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提出其主张。该条款系针对食品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作出的规定,其中的食品安全标准系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所制定、公布。张正荣未提供系争食品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行为的证据,而本案中宣传手册的内容为对产品的宣传、介绍,不属于食品安全范围。故张正荣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法院难以支持。现高正公司表示从解决纠纷的角度考虑��愿意退还张正荣货款995元,并补偿张正荣2,985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江西省高正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张正荣货款人民币995元,同时张正荣应将高正牌精炼压榨双瓶装(500ML*2)茶油礼盒5份退还上海易买得超市有限公司;二、江西省高正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补偿张正荣人民币2,985元;三、张正荣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审判决后,上诉人张正荣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所购买的系争食品在宣传手册中以药品功效推广,误导消费者,对消费者使用该产品构成安全隐患,违反了食品关于标签标识的规定,被上诉人应当退一赔十。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被上诉人易买得公司辩称:涉案产品本身并无瑕疵,上诉人也未引起损害,且宣传手册仅是广告宣传不是说明书,并无安全隐患。被上诉人请求本院维持原判。被上诉人高正公司辩称:宣传册仅是普及茶油知识的相关内容,也并非专门针对该产品,而产品本身是合格产品,没有安全隐患。被上诉人请求本院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食品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与药品混淆的用语。本案易买得公司所销售的系争茶油属食品范畴,而该产品在宣传中���用了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并直接或间接的宣传治疗作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但易买得公司同意退款退货,高正公司亦同意补偿三倍货款,本院认为并无不妥。现上诉人认为系争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要求被上诉人退一赔十,没有法律与事实依据,本院难以采信。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62元,由上诉人张正荣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季 磊审 判 员  郑 璐代理审判员  汤佳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仲 鸣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