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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1民初85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朱纪生与王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纪生,王爱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1民初8564号原告:朱纪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洪,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爱国。原告朱纪生与被告王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后,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后,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自愿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爱国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纪生自愿撤回对被告王爱国民间借贷纠纷的起诉申请,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纪生撤回对被告王爱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贡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杭宇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