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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6民初30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张福存诉张福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存,张奋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6民初3036号原告:张福存,男,196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被告:张奋成,男,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原告张福存诉被告张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福存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福存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75元,由原告张福存负担。代理审判员 呼 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彩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