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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2行审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科尔沁左翼后旗公安局与阿拉德日吐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科尔沁左翼后旗公安局,阿拉德日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内0522行审93号申请执行人:科尔沁左翼后旗公安局,住所,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法定代表人:董瑞武。被申请执行人:阿拉德日吐,住址,科左后旗。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行政处罚一案,2015年10月29日申请执行人科尔沁左翼后旗公安局作出的后公(交)决字〔2015〕第11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申请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对申请执行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处罚适当,适用法律正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人的强制申请。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执行人交纳。审判长 刘 奎审判员 刘丽萍审判员 佟宪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秀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