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民初140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江阴市鸿顺毛纺针服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德恒针织时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鸿顺毛纺针服有限公司,中山市德恒针织时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14083号原告:江阴市鸿顺毛纺针服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祝塘镇文林富顺村88号。法定代表人:包洪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杰,江苏苏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磊,江苏苏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德恒针织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平南工业区金镜路26号二楼。法定代表人:张品,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鸿顺毛纺针服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德恒针织时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鸿顺毛纺针服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鸿顺毛纺针服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阴市鸿顺毛纺针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0元(江阴市鸿顺毛纺针服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鸿顺毛纺针服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燕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