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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81执字63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成某某与文某某、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某某,文某某,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81执字633-2号申请执行人成某某,女,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壶天镇。被执行人文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壶天镇。被执行人文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壶天镇。被执行人旷某某,女,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壶天镇。系被执行人文某某之妻。申请执行人成某某与被执行人文某某、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并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文某某、旷某某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东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宣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