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8刑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高长奎高某、易文志易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长奎高某,易文志易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8刑初49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长奎高某,男,1987年12月22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因涉嫌盗窃,于2016年4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羁押),2016年5月24日被逮捕。被告人易文志易某,男,1985年12月30日出生于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因涉嫌盗窃,于2016年4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羁押),2016年5月24日被逮捕。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公诉刑诉(2016)4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长奎高某、易文志易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业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长奎高某、易文志易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0年10月29日,被告人高长奎高某伙同杨江梅杨某1、秦伦波秦某、袁雪龙袁某(后三人均已判刑)及另一名男子五人密谋共同盗窃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同乐晋达鞋厂的财物。同年10月30日凌晨1时许,五人共同来到龙岗区龙岗街道同乐晋达鞋厂后面,由秦伦波秦某、袁雪龙袁某二人在外面望风,高长奎高某、杨江梅杨某1以及另一名男子三人携带工具进入龙岗区龙岗街道同乐晋达鞋厂的财务室内将保险柜门撬开,将保险柜内的人民币515000元盗走后进行分赃(高长奎高某和杨江梅杨某1各分得137500元、另一名男子分得140000元、秦伦波秦某分得60000元、袁雪龙袁某分得40000元)。秦伦波秦某将分来的人民币60000元中的人民币40000元交给妻子徐某(已判刑)保管并告知徐某钱是从晋达鞋厂盗窃而来的。徐某将人民币40000元存入银行。案发后袁雪龙袁某已退回赃款人民币30000元。2.2015年10月21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高长奎高某伙同易文志易某到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三洲伟利信电子材料某有限公司财务室实施盗窃,二人盗走保险柜内人民币500元,后平分赃款。现被盗财物已无法追回。3.2015年11月27日凌晨,被告人高长奎高某伙同周斌周某、杨俊杨某2(后二人均另案处理)到南海区狮山镇洞北山村工业园创高塑业有限公司二楼财务室实施盗窃到南海区狮山镇洞北山村工业园某塑业有限公司二楼财务室实施盗窃,三人盗走保险柜内人民币30000元,后平分赃款。现被盗财物已无法追回。4.2015年12月13日凌晨,被告人高长奎高某伙同周斌周某、杨俊杨某2到南海区狮山镇小塘狮南开发区桥兴金属涂料制品厂实施盗窃到南海区狮山镇小塘某金属涂料制品厂实施盗窃,三人盗走保险柜内人民币2000元、一台佳能牌E0S600D单反相机(价值人民币2533元)及一个监控主机,后平分赃款。现被盗财物已无法追回。5.2015年12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高长奎高某伙同易文志易某到高明区荷城街道科豪制辊某有限公司实施盗窃,二人用撬棍撬开办公室内一个保险柜,未盗得财物,后逃离现场。6.2015年12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高长奎高某伙同易文志易某到高明区荷城街道科豪制辊有限公司隔壁的新环城机械厂办公室实施盗窃,二人盗走一台监控主机。现被盗财物已无法追回。7.2015年12月7日2时许,被告人高长奎高某伙同易文志易某到高明区荷城街道兴民路佛山杰超某低温设备有限公司办公室实施盗窃,二人盗走保险柜内人民币30000元,后平分赃款。现被盗财物已无法追回。8.2015年12月19日凌晨,被告人高长奎高某伙同周斌周某、杨俊杨某2到南海区狮山镇狮岭村委会珠江五金塑料制品厂实施盗窃到南海区某五金塑料制品厂实施盗窃,三人盗走一个视频监控硬盘。现被盗财物已无法追回。9.2016年1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高长奎高某伙同易文志易某到高明区明城镇明喜路新瑞某皮革工艺有限公司财务室实施盗窃,二人盗走保险柜内人民币2700元,后平分赃款。现被盗财物已无法追回。10.2016年1月10日2时许,被告人高长奎高某伙同易文志易某到高明区明城镇万邦某有限公司财务室实施盗窃,二人盗走一台监控主机。现被盗财物已无法追回。11.2016年1月11日2时许,被告人高长奎高某伙同易文志易某到高明区杨和镇泰洋某不锈钢厂财务室实施盗窃,二人用撬棍撬开财务室内其中一个保险柜,未盗得财物;另一个保险柜未能成功撬开,后逃离现场。12.2016年1月19日2时许,被告人高长奎高某伙同易文志易某到南海区丹灶镇金沙西岸开发区双洁超某材料有限公司二楼财务室实施盗窃,二人盗走保险柜内人民币140000元,后平分赃款。当天上午9时许,易文志易某将分得的70000元赃款转账给易某,高长奎高某将分得赃款中的50000元存入银行。现赃款已发还被害人32755元,其余无法追回。法庭上,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高长奎高某、易文志易某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被害人黄某2、于中友、唐某、邓某、叶某、杨某杨某1、崔某、范某、李某、龙某、黄某3、陈旭珊陈某的陈述,同案犯杨江海杨某3、袁雪龙袁某的证言及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同案犯秦伦波秦某、高俊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同案犯周斌周某、杨俊杨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证人王某、徐某、曾某、常某、谭某、黄某1的证言,证人易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深公龙刑勘(2010)100351号、K4406085400002016040254、公(南)勘(2015)111052号、佛公(勘)(2015)110157号、K4406081104002016070085、K4406081104002015120014、佛公(南)勘(2015)111112号等现场勘验笔录,南价鉴(2016)00740号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书,物证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存款凭条,通话记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相关情况说明,易某的银行账户流水,佛山市高明区文华路建设银行现场视频,电子数据文件的校验说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长奎高某、易文志易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中高长奎高某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722733元,数额特别巨大;易文志易某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1732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高长奎高某十年至十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易文志易某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高长奎高某、易文志易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并当庭认罪。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长奎高某、易文志易某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高长奎高某、易文志易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中高长奎高某盗窃财数额特别巨大,易文志易某盗窃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长奎高某、易文志易某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高长奎高某、易文志易某归案后均能够如实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对二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长奎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2日起至2028年4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易文志易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2日起至2020年4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卢 军审判员 张国政审判员 张恩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红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