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执10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延吉银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宏艳之间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1执1096号申请执行人延吉银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公园街公园路128号。法定代表人,陈志远,经理。被执行人张宏艳,女,汉族,1981年12月17日生,无职业,现住延吉市。申请执行人延吉银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宏艳之间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2401民初16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支付申请执行人延吉银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供热费1976元,2、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10月27日,被执行人张宏艳自行支付申请人延边延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500元,申请执行人延边延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剩余供热费476元及其他各项费用,申请人延边延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承担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延边延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同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许红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