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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民终20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云霄县路安汽车道路救援服务部与王圆真、郭志达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圆真,云霄县路安汽车道路救援服务部,郭志达,东山县长兴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民终20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圆真,女,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波元,男,196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霄县路安汽车道路救援服务部,住所地福建省云霄县云陵镇江滨路71号,组织机构代码L6985022-5。代表人方顺金,系负责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志达,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山县长兴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东山县西埔镇东环路,组织机构代码156827311。法定代表人任叶和,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增辉,男,198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山支公司,住所地东山县西埔镇东埔街霞云巷1390号,组织机构代码85682066-3。代表人陈书山,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婷婷,福建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圆真因与被上诉人云霄县路安汽车道路救援服务部、郭志达、东山县长兴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2016)闽0622民初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圆真以“其已与被上诉人云霄县路安汽车道路救援服务部自行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王圆真以其已与被上诉人云霄县路安汽车道路救援服务部自行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该理由未违反法律规定,亦无规避法律,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圆真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6元,依法减半收取223元,由上诉人王圆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唐志忠审 判 员  陈天明代理审判员  杨国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玉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