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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1民初75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江某与任某、程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任某,程某1,程某2,程某3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1民初7570号原告江某,男,195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受委托人杜月花(系原告江某的妻子),女,196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任某,男,年龄不详,汉族,个体户。被告程某1,女,年龄不详,汉族,农民。被告程某2,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被告程某3,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与被告任某、程某1、程某2、程某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提供四被告的准确地址送达法律文书,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5元,减半收取24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阿力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付菁菁 关注公众号“”